长安大学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
(2018年12月26日欧美同学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安大学欧美同学会(长安大学留学人员联谊会)”,简称“欧美同学会”,英文全称为“Western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of Chang’an University”(Overseas-educated Scholars Association ofChang’an University),缩写为“WRSA-CU”。 第二条 本会是由长安大学教职工中的归国留学人员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群众团体,具有群众性、高知性、统战性的特点和优势。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继承和发扬留学报国的爱国主义传统;学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归国留学人员工作、知识分子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归国留学人员的政治引领,增进国情认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组织和团结我校归国留学人员,凝聚爱国爱校之心,为我校“双一流”建设服务,为全面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统战部指导开展各项工作,主管部门是党委统战部。
第二章 使命 第五条建言献策:鼓励、引导会员充分利用自身的海外留学、工作背景、语言和学术优势,以国家大政方针为指导,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同时,充分发挥会员专业特长,建言献策,为学校、地方和国家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六条 荐才荐智:了解和掌握海外各层次人才的需求及其切身问题,对我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广泛联系海外留学与工作人员和团体,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在学校需要的各学科领域建立潜在人才库,积极为学校牵线搭桥,以吸引更多的优秀海外人才来我校工作或进行学术交流。 第七条 学术交流和平台共享:充分发挥会员在各自领域的特长,通过学术研讨、科研合作、资源共享等形式提升多学科领域的交叉融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取得更多新成果。 第八条 联谊联络: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联谊活动,加强我校归国留学人员之间的学术交流与情感沟通;创造机会和平台,加强会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联系。 第九条 解困服务:关心会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把本会办成归国留学人员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体会员组成,会员须具备以下入会条件: (一)为长安大学正式职工,遵守长安大学校纪校规;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认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四)具有一年以上连续国(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本人填写《长安大学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会员申请表》,并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其它同类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提交到本会秘书处;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但需书面报告本会并履行退会手续。会员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四)注重与海内外友好人士建立联系,促进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本会坚持团结立会、依章治会、民主办会、实干兴会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每两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四年审核一次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策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由出席会议成员人数超过应出席成员人数的半数方能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成员人数超过半数的同意,方可通过决议。 第十七条 本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入会和退会;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可根据本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增补理事。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理事会审议通过,聘请对本会有突出贡献或拥有较大学术影响、社会影响的相关人士担任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等荣誉性职务。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会长提名的若干理事组成。 第二十条 会长提名并决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秘书长在会长和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讨论理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发起各种交流活动每年至少2次,积极通过联谊、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出外访问等形式,确保本会的活跃度,提高本会的知名度。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学校支持的活动经费; (二)海内外个人及团体的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使命和事业发展之所需,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本会设专人管理财务,定期公布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由长安大学归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筹备组起草,并由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作为过渡性办法,归国学者联谊会的第一届理事、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通过相关单位推荐、筹备组成员约荐,经学校党委统战部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产生推荐人选,理事人选35位,会长人选1位、常务副会长1位、副会长人选4位、秘书长人选1位、副秘书长人选2位,常务理事人选10位。理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正式通过,会长和副会长经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从第二届理事会开始,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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