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OO九年九月·北京
前 言
我们生活的地球,是一个民族的世界。当今世界,约有3000个民族,分布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绝大多数国家由多民族组成。
中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交流融合、休戚与共,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共同开发了祖国的大好河山,共同推动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总结历史经验,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确立并实施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容的民族政策,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族政策体系。
符合国情的正确的民族政策,促进了中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开创了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区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巨大变化。
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通过识别并经中央政府确认,中国共有民族56个,即汉、蒙古、回、藏、维吾尔、苗、彝、壮、布依、朝鲜、满、侗、瑶、白、土家、哈尼、哈萨克、傣、黎、傈僳、佤、畲、高山、拉祜、水、东乡、纳西、景颇、柯尔克孜、土、达斡尔、仫佬、羌、布朗、撒拉、毛南、仡佬、锡伯、阿昌、普米、塔吉克、怒、乌孜别克、俄罗斯、鄂温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塔塔尔、独龙、鄂伦春、赫哲、门巴、珞巴和基诺族。其中,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他55个民族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称为“少数民族”。
60年来,中国的少数民族人口持续增加,占全国人口比重呈上升之势。根据已经进行的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1953年为3532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06%;1964年为4002万人,占5.76%;1982年为6730万人,占6.68%;1990年为9120万人,占8.04%;2000年为10643万人,占8.41%。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相差较大,如壮族有1700万人,而赫哲族只有4000多人。
国各民族的人口分布呈现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汉族地区有少数民族聚居,民族地区也有汉族居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许多少数民族既有一块或几块聚居区,又散居全国各地。西南和西北是少数民族分布最集中的两个区域。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着全国近70%的少数民族人口,边疆9个省、自治区居住着全国近60%的少数民族人口。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人口分布范围进一步扩大,目前全国散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已超过3000万。
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大都地广人稀,资源富集。民族地区的草原面积,森林和水力资源蕴藏量,以及天然气等基础储量,均超过或接近全国的一半。全国2.2万多公里陆地边界线中的1.9万公里在民族地区。全国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中民族地区占到85%以上,是国家的重要生态屏障。
中国各民族的起源和发展有着本土性、多元性、多样性的特点。距今四五千年前,中华大地上就形成了华夏、东夷、南蛮、西戎、北狄五大民族集团。各民族在发展中互相吸收,经过不断的迁徙、杂居、通婚和交流,逐步融合为一体,又不断产生新的民族。其结果是有存有亡,有的民族延续至今,有的却由于融合、战争以及生态环境恶化和改换名称等原因而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包括显赫一时的匈奴、月氏、鲜卑、柔然、吐谷浑、突厥、党项、契丹和塞种人等。
中国各民族形成和发展的情况虽然各不相同,但总的方向是发展成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汇聚成为统一稳固的中华民族。今天中国的疆域和版图,是中华大家庭中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开发形成的。汉族的祖先最先开发了黄河流域和中原地区,藏、羌族最先开发了青藏高原,彝、白等民族最先开发了西南地区,满、锡伯、鄂温克、鄂伦春等民族的祖先最先开发了东北地区,匈奴、突厥、蒙古等民族先后开发了蒙古草原,黎族最先开发了海南岛,台湾少数民族的先民最先开发了台湾岛……
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先民的“天下”观念和“大一统”理念便已形成。公元前221年,秦朝实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统一,在全国设郡县加以统治,今天广西、云南等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区域都纳入秦朝管辖之下。汉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进一步发展了统一的局面,在今新疆地区设置西域都护府,管辖包括新疆地区在内的广大地区,并增设17郡统辖四周各民族,形成了包括今天新疆各族人民先民在内的疆域宽广的国家。秦汉开创了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格局。
汉朝以后的历代中央政权发展和巩固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格局。唐朝(618—907年)设安西和北庭两大都护府,管辖包括今天新疆在内的西域地区,设道、府、州或羁縻府、州,管辖中南和西南各少数民族。蒙古族建立的元朝(1206—1368年),在南方部分少数民族聚居的府、州设土官(以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地方行政长官),在中央设宣政院统辖西藏事务,在西藏分设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西藏从此处于中央政府有效行政管理之下,并设澎湖巡检司管理澎湖列岛和台湾。元朝的民族成分包括现今中国绝大多数民族。满族建立的清朝(1644—1911年),在西域设伊犁将军并建新疆行省,在西藏设驻藏大臣,确立由中央政府册封达赖、班禅两大活佛的历史定制,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废除土司制度、选派官员统一管理的“改土归流”(少数民族地方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政治改革,最终确定了今天中国的版图。
中国历史上虽然出现过短暂的割据局面和局部分裂,但国家统一始终是主流和方向。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都以自己建立的中央政权为中华正统,都把实现多民族国家的统一作为最高政治目标。广袤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悠久灿烂的中华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
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延续,极大地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增进了各民族对中央政权的向心力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生命力和创造力,促进形成了中华文明的统一性和多样性。历史上,占中国人口多数的汉族主要生活聚居在黄河、长江中下游的中原地区。这里气候温和、土地平坦且肥沃,宜于农耕。而少数民族,大多分布于周边地区,这些地区多草原、沙漠、森林、高原、高山、丘陵、湖泊等,宜于牧业、狩猎、渔业。周边少数民族与中原地区通过“茶马互市”、“绢马互市”等,既满足了中原农业、交通和军事对马匹的需求,也满足了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所需,促进了经济互补和共同发展。少数民族建立的辽、金、西夏、大理等政权,在制度建立、疆土治理方面,明显吸收了汉族中原政权的统治经验,融入了中原文化的很多元素。塞北、西域优美的曲调和乐器不断传入中原,对中原音乐的丰富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各民族之间交往和融合程度的加深,交错杂居、共生互补的格局逐步形成,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日趋稳固。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的100多年间,中国屡遭西方列强的侵略、欺凌,亡国灭种的危机把中国各民族的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在国家面临被列强瓜分、民族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各族人民奋起反抗、共赴国难。19世纪,新疆各族人民支持清朝军队消灭了中亚浩罕国阿古柏的入侵势力,挫败了英、俄侵略者企图分裂中国的阴谋。西藏军民在1888年的隆吐山战役和1904年的江孜战役中,重创英国侵略者。自1931年“九·一八”事件后,在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抗日战争中,中国各族人民同仇敌忾、浴血奋战,其中的回民支队、内蒙古大青山抗日游击队等许多以少数民族为主的抗日力量,为抗战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各族人民在反抗外来侵略的同时,针对一小撮民族分裂分子在外部势力扶持下策划、制造的“西藏独立”、“东突厥斯坦”、伪“满洲国”等分裂行径,进行了坚决的斗争,捍卫了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在近代反侵略、反分裂的伟大斗争中,各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不可分离的关系变得更加牢固,各民族福祸与共、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的特征更加凸显,各族人民作为中国历史主人的责任感得到了进一步激发和增强,中国各民族共同的文化和心理特征更趋成熟。今天,中华民族已经成为各民族普遍认同的统称和归属。
二、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
实行民族平等是中国的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根据这一原则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民族平等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在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否相同,政治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各民族不仅在政治、法律上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所有领域平等;三是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经过60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民族平等的法律规范体系,各民族平等权利依法得到保障。
——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各民族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各民族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新中国成立前,四川等地的彝族地区大约100万人口保留着奴隶制度,西藏、云南西双版纳等地区大约有400万人口保留着封建农奴制度。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大都附属于封建领主、大贵族、寺庙或奴隶主,可以被任意买卖或当作礼物赠送,没有人身自由。如,在旧西藏,形成于17世纪并沿用了300多年的法律——《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将人严格划分为三等九级。法典规定:“上等上级人”的命价为与其尸体等重的黄金,“下等下级人”的命价仅为一根草绳,而“下等人”占西藏总人口的95%以上。新中国为了保障人权,于20世纪50年代对这些地区进行了民主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和封建农奴制,昔日广大农奴和奴隶获得了人身自由,成为新社会的主人。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中国,任何公民既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受到平等的保护,对违法行为和任何人犯罪都依法予以追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为了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均作了类似的规定。
——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管理。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仅如此,法律还为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给予了特殊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各族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在同一少数民族人口不到当地总人口15%时,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一名代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人数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人数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61名委员中,有少数民族人士25名,占15.53%。
——平等地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为了贯彻宪法原则,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在中国,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分布各地,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如,在新疆,有清真寺2.43万座,伊斯兰教教职人员2.8万多人。在西藏,有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00多处,住寺僧尼4.6万多人,学经、辩经、受戒、灌顶、修行等传统宗教活动和寺庙学经考核晋升学位活动正常进行,到处都可以看到经幡、麻尼堆以及从事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此外,中国政府还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宗教院校,培养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并对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维修给予资助,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给予补贴。
——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中国人民币主币除使用汉字之外,还使用了蒙古、藏、维吾尔、壮四种少数民族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都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同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电信等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少数民族服饰、饮食、居住、婚姻、节庆、礼仪、丧葬等风俗习惯,国家给予了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如,为了保障一些少数民族饮食清真食品的习惯,北京、江苏、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广州、昆明、成都等多个中心城市,都有专门立法保障清真食品的供应和管理,其他地方在综合性的法规中也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少数民族的习惯制定放假办法;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为了防止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对新闻、出版、文艺、学术研究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刑法专门设有“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鉴于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与汉族相比有一定差距,中国的少数民族公民不仅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有公民权利,还依法享有一些特殊的权益保障。
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压迫。在中国,任何煽动民族仇视和歧视、破坏民族平等团结的言行都是违法的。少数民族如遭受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司法机关控告的权利。中国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与国际社会一道,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为建立一个没有民族和种族歧视的世界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三、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民族团结,是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
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维护民族团结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其一,民族团结是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只有实现了民族团结,才能维护国家统一。没有民族团结,必然是民族矛盾、冲突不断,导致国家四分五裂、一盘散沙。其二,民族团结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只有实现了民族团结,社会才能安定和谐,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其三,民族团结是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民族只有团结一心,才能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使经济社会取得长足进步、各族人民生活不断得到改善。
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视民族团结为全体中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保证。多年来,中国各族人民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在中国,每一个公民的命运都和国家的命运紧密连接,每一个公民都有坚决履行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坚定自觉地反对民族分裂,坚定自觉地为建设国家贡献力量。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信,各民族团结友爱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
在中国,民族团结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以及同一少数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维护民族团结,就是要求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一律平等的基础上,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助合作,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多年来,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消除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努力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促进各民族团结发展。国家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实践中,国家既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反对地方民族主义。中国政府多次开展全国范围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推动民族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的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更加频繁,城市化、散居化趋势日益明显。为保障城市和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服务与管理,重点帮助他们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满足他们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从自己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大创造。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产生了巨大作用。多年来,国家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国家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解决民族地区的困难和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发展。多年来,国家从战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在不同时期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提出工作方针,作出战略部署,从政策、资金、人才、技术等多方面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国家始终把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加快发展,切实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努力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经过不懈努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大幅提高。
——国家不断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国家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的全过程,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坚持不懈地在各族干部群众中进行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的教育,注重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仅教育群众,更注重教育干部;不仅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注重教育汉族干部;不仅教育一般干部,更注重教育领导干部。国家特别重视在青少年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要求民族团结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使民族大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2008年国家颁行了《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9年,国家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全国小学阶段考查和中考、高考及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考试范畴。国家注重对新闻媒体、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引导、鼓励他们准确理解、积极宣传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又好又多地推出宣传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作品。同时,注意加强对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的管理,防止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
——国家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1988年以来,国家先后召开了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56个民族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4993个,其中模范集体2474个、模范个人2519名,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各级地方政府采取“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月”等形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制定实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表彰办法,在全社会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推动形成了以维护民族团结为荣、以损害民族团结为耻的社会风尚。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将每年五月、内蒙古自治区将每年九月、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将每年九月、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将每年七月定为“民族团结月”。
——国家妥善处置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问题。国家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国家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都依法处理。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长效机制和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地处置了各种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和事件,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大局稳定。
中国的民族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和抵制一切外部势力打着“民族”、“宗教”、“人权”的旗号插手、干预中国的民族问题,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境内外各种恐怖主义势力、分裂主义势力、极端主义势力对中国的渗透、破坏、颠覆活动。历史和现实表明,民族团结友爱,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民族冲突纷争,则社会动荡、人民遭殃。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是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而确定的。目前,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行政地位分别相当于省、设区的市和县。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自治机关,也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根据本地方的实际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必然选择。第一,从历史传统来说,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渊源。第二,从民族关系来说,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各民族之间密切而广泛的联系,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济文化基础。第三,从民族分布来说,中国各民族的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以及自然、经济、文化的多样性和互补性,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条件。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各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法律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与各民族的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中国各民族既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又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展所长。
多年来,中国政府一以贯之地坚持民族区域自治,与时俱进地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取得了显著成就。
民族自治地方普遍建立。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就建立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明,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4%。此外,中国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
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不断完善。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这一制度,并一直坚持实行这一制度。1984年,在总结民族区域自治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至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实现了政策、制度、法律的三位一体。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规范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其法律效力不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执行这项法律。2001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实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200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政府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
民族自治地方有效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举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目前,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同时,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也合理配备了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同样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除享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外,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还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截至200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了637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对有关法律的变通或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对国家颁布的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多项法律作出变通和补充规定。
——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在国家计划或规划的指导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条件,自主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或目标,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自主发展各项文化社会事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产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方面搜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民族传统文化。
五、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
宪法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把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规定为上级国家机关的法律义务。多年来,国家把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国家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
新中国成立前,绝大多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经济社会发展相当落后,基础设施建设很差。当时的新疆没有一寸铁路,西藏没有一条公路,云南山区的一些少数民族出行或运输靠赶马帮、乘大象、架溜索。少数民族群众主要从事传统的农牧业,一些地区还处在“刀耕火种”的原始状态,部分地区铁器尚未得到普遍使用,有的地方甚至还在使用木器、石器。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十分困苦,特别是广大山区和荒漠地区的少数民族,普遍缺吃少穿,几乎年年都有几个月断粮,吃野果充饥,披蓑衣御寒。少数民族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有的民族甚至濒临灭绝,新中国成立之初赫哲族只有300多人。新中国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就在这样极端落后的基础上开始起步。
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始终坚持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政府即把使各族人民摆脱贫困,生活一天天好起来,作为一项根本任务。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项重大措施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多年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始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把国家支持、发达地区支援同自身努力结合起来,把国家的优惠政策同发挥自身优势结合起来,奋发图强,用自己的双手建设美好家园。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团结奋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跃上新台阶,彻底摆脱了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人民生活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
优先安排建设项目,不断夯实发展基础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把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摆上了十分突出的位置。1952年,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五年建设计划的若干原则性意见》,规划在一些民族地区修筑铁路,建设公路干线,修补道路和桥梁,建立邮政、电报、电话、通讯系统。在“一五”计划(1953—1957年)期间,国家新建8条铁路干线,其中有5条建在民族地区或直接与民族地区相联结,包括兰新铁路、包兰铁路等。闻名世界的康(川)藏公路和青藏公路,同时在1954年建成通车。60年代,修建了成昆铁路、湘黔铁路、枝柳铁路及滇藏公路等。1962年,兰新铁路铺轨到乌鲁木齐,结束了新疆没有铁路的历史。改革开放以后,陆续建成了南昆铁路、内昆铁路、南疆铁路、拉萨机场、兰(州)西(宁)拉(萨)光缆工程、宁夏扬黄灌溉工程等一大批重点工程,极大改善了民族地区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条件。
国家把开发优势资源,发展现代工业,作为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在“一五”计划期间,国家把156个大型建设项目中的40个项目安排在了民族地区,如内蒙古包头钢铁基地、新疆克拉玛依油田、云南个旧锡业公司等。在20世纪60年代,国家把沿海和内地的一批大型工业企业搬迁到民族地区,为民族地区发展现代工业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又在民族地区优先安排了一大批重大工程项目,如新疆塔里木油田、广西平果铝厂、青海钾肥工程、内蒙古大型煤电基地等,从而使民族地区形成了若干重要的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产业基地,初步走出了一条立足资源优势、具有自身特色的工业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