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1日长安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成立大会上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长安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长大知联会”。
第二条 本会是学校党委领导的,以党外知识分子中的无党派人士为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服务性、联谊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在党委统战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秉承立足本职、服务大局、联谊交友、建言献策的宗旨,宣传和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维护党外知识分子权益,加强学校党委与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与沟通,团结凝聚广大党外知识分子,积极为学校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如下:
1.学习和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学习条件,丰富学习形式,增进会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与认同;
2.支持会员立足本职岗位,勤勉奋进,建功立业;
3.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党外知识分子宣传学校政策,向学校反映党外知识分子的意见和建议;
4.组织会员开展社会服务,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结合专业特长,引导和支持党外知识分子履行社会责任,围绕国家发展、地方建设和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国情考察、专题调研,建睿智之言、献务实之策;
5.团结凝聚广大党外知识分子,组织会员开展各类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联情联谊和交流合作;
6.关注学校党外知识分子的成长,协助党委统战部做好无党派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向学校举荐政治坚定、业务突出、群众认同的高素质优秀党外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条件
1.热爱祖国,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参政议政意愿和能力,热心社会活动,有奉献和服务精神;
2.自愿加入本会;
3.拥护本会章程,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参加本会活动;
4.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或硕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管理岗位上取得较好成绩,在相关学科或工作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无党派知识分子;
5.经省委教育工委认定的省级无党派人士为当然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本人申请或得到有关组织、部门、其他会员推荐,填写会员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3.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4.审议结果通报有关单位党组织。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3.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4.有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等知情权;
5.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6.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4.广泛团结、联络党外知识分子,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举荐优秀人才。
第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因工作变动、年龄等原因退会,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可聘请其为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可劝其退会或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经校党委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或授权理事会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决定和终止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理事会须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2.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3.执行会员大会决议,领导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4.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本届理事会协商下届理事会理事的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届中调整增补理事人选。因工作需要,可由会长提名增补理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5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须从理事中产生,由理事会等额选举产生,当选人得票不低于总票数的半数始得当选。会长的职权是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日常工作;副会长根据分工各司其职;秘书长由学校党委统战部相关干部兼任,负责具体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决定,处理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可延长至三届。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第一届组织机构成员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从第二届开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本会聘请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顾问。顾问及其所在部门可向本会推荐会员,支持本会开展活动。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本会可以聘请名誉会长。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学校支持的活动经费,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的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有关活动,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提交会员大会补充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会。
长安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