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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长安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  2016-05-13 17: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和《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陕办发〔20146号)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会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 学校举办、承办会议应该与教学、科研活动紧密相关,经费的使用应当与所举办的活动具有相关性,学校会计核算与监督除了依据业务的法律形式外,还要依据经济业务的实质来进行。

第四条 会议经费来源包括:财政专项经费、教育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和其他经费。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举办、承办的各类会议。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各类会议按照规定均属四类会议,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各单位举办、承办会议划分为学术类会议和行政类会议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会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单位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会议数量、参会人数和会期,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开支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经费预算,如突破预算,须按原程序审批。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收取会务费时必须给会议代表开具发票,收取的会务费及发票存根和记账联统一交计划财务处入账,不得坐收坐支现金。举办、承办的会议严禁发放纪念品。

第八条 各类会议首选校内场所安排,参会人员全部为校内人员的会议必须在校内召开;已列入学校会议计划确需在校外召开的,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但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召开。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和豪华宾馆饭店举办会议。会议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第九条 对于挂靠学校的人民团体、学会、协会根据其章程、协议召开的会员大会、换届会议、理事会等,参会人数和会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章 会议申报及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议举、承办单位应编制《会议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需列明申请单位、会议的名称、会议类别、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第十二条 会议审批级别如下表所示: 

经费

来源

是否已在立项预算中申请

会议预算

总金额

审批程序

会议管理办法使用条件

备 注

学院部门审批

经费主管部门审批

校级领导审批

科研

经费

 

 

 

适用本管理办法,但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需附立项说明备查

5万以下

 

 


5万-10万

(含5万)

 


10万以上

(含10万)


财政专项经费

 


需附立项说明备查

教育教学经费

5万以下

 

适用本管理

办法

 


5万-10万

(含5万)

 


10万以上

(含10万)


学院自筹经费


10万以下

 

 


10万以上

(含10万)

 

 

第四章 会议经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宣传费等)。

其中:会议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业务考察、工作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定额控制。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定额控制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学术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行政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

第十六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长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举办者根据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二十条 各单位会议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五章 会议费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将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及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上报学校,由学校汇总后上报教育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应对学校会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情况;

(二)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情况;

(三)会议经费报销、支付情况;

(四)会期、规模等执行情况和会议场所安排情况;

(五)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经费情况;

(六)年度决算报告反映本部门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七)会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经费或增加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经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处理。如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委监察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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