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从此,我国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将“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征载入我国宪法,是对新中国成 立以来我国民族政策、民族工作取得成效的充分肯定,是我国各族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重要标志。
将“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征载入宪法,是对我国民族关系发展历史的肯定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广泛征求各阶层人士、各少数民族代表、各党派团体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第六章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由此开启了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新篇章。随后,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也和其他民族、其他地区一样,经过上世纪50年代的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走上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以建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次明确:“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1979年,邓小平同志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并指出,“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进程中,各民族的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更加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将更加巩固”,为改革开放时期我国民族工作的开展和新型民族关系的巩固指明了正确方向。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2005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正式在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视野里阐述“和谐”理念。这一重要阐述,是基于现实民族问题的特点和规律对我国民族关系认识的重要发展,是对长期以来民族研究领域关于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形成广泛共识的充分肯定,也充分表明在进入新世纪后的中国,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共同建设伟大祖国、共同创造幸福生活、共同发展和谐民族关系是凝聚中华民族力量的源泉,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贯彻和发展党的民族政策,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成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
将“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征载入宪法,是新时代各民族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内在要求
“美好生活”是人的感性与理性、物质与精神、肉体与灵魂协同发展的一种不断进步的生活态势,主要包括物质生活丰裕、权益得到保障、人格得到尊重、美德得到弘扬褒奖、个性自由彰显、与他人互助友爱等,既能满足个人生活需求,也能体现国家繁荣进步,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体现。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目标和出发点。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和我国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国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高度的使命感和深邃的发展眼光,深刻把握我国民族工作呈现出的阶段性特征,不断推进中国特色民族理论创新发展,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实际,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做好民族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举措,先后召开了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增强了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并提出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八个坚持”。
同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发展、改善民生福祉、加快脱贫攻坚、保护绿色生态、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做好城市民族工作、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升民族事务治理能力等,深入内蒙古、新疆、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海南、黑龙江等省、自治区的民族地区,在田间地头、工厂车间、军营哨所、贫困农家、社区学校等地方,广泛与各族干部群众以及各界人士、青年学子促膝谈心,关心民众生产生活,真实了解各族人民的所思所想。这种亲力亲为、朴实谦和的工作作风,拉近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距离,极大鼓舞了各族人民建设家园、保卫边疆、干事创业的积极性。6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的保障性民族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执行,主要体现在民族地区GDP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民族地区各类基础设施投资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民族地区发展内生动力和后发赶超优势显著增强等方面。民族地区呈现出经济发展、政治安定、社会和谐、生态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各族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得到显著提升,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拥抱而凝聚起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强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民族地区广大干部、群众中更加深入人心。当下的中国,和谐稳定已经成为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的美丽“风景线”,繁荣昌盛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幸福路”,创新发展成为中国领跑世界的“风向标”。
将“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征载入宪法,是提高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目标
当今世界依然存在地区动荡、局部冲突、民族纷争,世界大变革、大变局而引发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与风险,依然困扰、威胁、影响各国发展与稳定。尤其是欧美国家民族问题出现极端化、民粹化趋势,西方之乱给我国和平发展、国家安全带来严峻挑战。同时,我国民族地区发展与东部地区发展差距依然明显,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度依然较大。涉及民族因素的负面舆情和案(事)件易发多发,“三股势力”及其暴恐活动仍处在活跃高发阶段,个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某些涉及“民族因素纠纷”事件故意渲染放大,企图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和谐的民族关系。有效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民族关系和谐,需要我们不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紧紧围绕提高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下足功夫、找准方向、明确路径、抓住要害、精准施策、严格执法,大力推进民族工作的法治化、专业化、社会化、智能化水平。
实践证明,紧紧围绕国家法治建设大战略,以不断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为突破口,提升我国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是切实可行、卓有成效的。具体来说,就是以国家宪法精神为遵循,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线,以民族事务治理的法规条例为基础,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保障民族平等团结、维护和谐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同时,要把确保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落到实处,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在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事件时,始终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防止把一般社会矛盾混同于民族矛盾,防止把不同民族群众个体之间的利益纠纷混同于民族利益纠纷。既要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又要杜绝以民族划界搞法外处理的行为,切实防止民族问题的宽泛化、扩大化。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要大力倡导各民族公民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切实发挥法治对民族事务治理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使和谐民族关系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推进,成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社会风险的润滑剂。
将“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征载入宪法,是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重要标志
2012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2015年国庆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基层民族团结优秀代表时强调: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以党的坚强领导和顽强奋斗,激励全体中华儿女不断奋进,凝聚起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这些论述表明,各族人民只有团结一心,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才能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各民族团结一心的重要保障。可以说,将“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征载入宪法,是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重要标志。
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现代化进程中,今天的神州大地到处生机勃勃、蒸蒸日上,尤其是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点推进、“三区三州”深度脱贫攻坚的稳步推进下,在国家天然林保护制度、退耕还林还草制度、山水林田湖草休养生息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下,在“兴边富民行动规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和发展规划”等全面实施的情况下,集“资源富集区、水系源头区、生态屏障区、文化特色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于一体的民族地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项事业都得到了蓬勃发展,交通水利、能源矿产、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极大改善,与各族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通自来水、通电话、通电视、通网络、通广播、通邮递等民生工程正在逐步落实。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后发赶超态势进一步显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不能掉队”更成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行动原则。与此同时,“五个认同”“三个离不开”“两个共同”的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各族人民在交往交流交融中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在共居、共学、共事、共享的社会环境中不断丰富着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时代内涵,不断开拓出“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氛围,各民族犹如“青树碧蔓、交罗蒙络”,有机地、绿色地在“中华民族大花园”中和谐共生、繁荣发展。
“红雨随心翻作浪,青山着意化为桥。”和谐的中国、繁荣的中国、幸福的中国始终是中华56个民族共同建设美好家园的意愿和追求。而将“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征载入宪法,既体现了法理上的民族关系,又饱含着真切的民族情感,是对我国民族关系内涵和特征的丰富和提升,是中国共产党顺应各民族人民的意愿而作出的正确选择,是彰显法治国家力量的重要体现。
(本文刊发于《中国统一战线》杂志,作者系贵州民族大学教授刘吉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