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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登记监管主体不明确存在严重社会隐患
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登记监管主体不明确存在严重社会隐患
建言献策  2020-06-10 15:37

(王超  民盟长安大学委员会)

 

   当前,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升级,各地纷纷采取硬核举措。在出入街道社区、商超时手写或扫码登记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疫情期间人们出行“新常态”。然而,一份份包括个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及车票、航班信息的文件也在微信、微博等各大社交平台上被疯狂转发。2月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王某擅自将涉疫情排查人员名单转发至3个微信群,致使公民个人信息泄露;2月5日,天津市一女子泄露涉及疫情的公民个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从武汉或者湖北归来人员的个人信息早已在网络上流传,武汉大学生受到的波及最为严重。信息泄露不仅给疫情期间的个人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也存在严重的长期隐患。

   针对疫情期间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中央数次发出相关通知。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紧急通知,明确要求依法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向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乘客信息外,不得向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有关信息、不得擅自在互联网散播;2月4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明确除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2月9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再次发布通知强调,限定依法授权单位有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作他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等。在疫情防控的过程中,收集信息最核心的目的是勾勒行踪轨迹,公众的积极配合不应给非法利用提供可乘之机,个人信息保护监管体系的完善亟需得到回应。

   一、现有法律法规中缺少个人信息保护及监管做出具体要求据了解《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第六条第五项提出了“推进信息化法制建设”的要求,并提出了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创造信息化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2017版中也明确提到“信息处理主体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护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的意外丢失、毁损,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但在,疫情期间,广大的基层存在对个人信息自律保护意识不足,操作的不规范导致登记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基层的规范操作源于其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条文主要散落在“民法”“刑法”“网络安全法”“传染病法”等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从现实角度看,缺乏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为避免个人信息泄露频现,立法定则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

   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电子化的需求持续增加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线上订餐等新业态不断涌现,这些都刺激了个人信息电子化的需求;同时,在信息扁平化的当今,教育辅导、金融服务、网购物流等各种信息认证层出不穷,也无形中增加了信息泄露风险。因此,确立统一的个人信息收集标准,对信息保护与监管进行有效规范,在互联网信息化时代显得格外重要。

   三现有监管模式存在不足,责任主体不明确。当前,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信息都有意无意间被收集利用。由于信息泄露具有不可逆性,一旦泄露将无法挽回。深圳光明区的一名网格员不知何故,将记录了600多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号码等居民登记表直接发到小区微信群;而在利益驱动下,也曾发生过130万考研者信息被打包贱卖。此外,我国的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主要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等公共部门进行制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则多由互联网企业等非公共部门为主,信息的自律保护意识差异化明显。因此,如何通过监管模式的改进,明确信息保护监管责任主体,将是遏制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关键。

   针对目前个人信息泄露滥用频现,有以下建议:

  一、立法定则明确信息收集单位的自律保护主体责任,将监管能力纳入考核体系。应对当前全国许多地区陆续复工复产,各基层在做好疫情联防联控,落实人员申报登记的同时,应明确信息收集单位的责任主体,坚持“谁掌握信息谁负责”原则,严防信息泄露,并对登记信息进行妥善处理;从长远来看,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类似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规范个人信息收集尺度,明确信息保护监管责任,改善“无法可依”的现状;可以结合此次战“疫”经验,补强法规的实操性,平衡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例如,明确标出收集信息的目的、使用范围、存储期限等;疫情期间的‘最少可用’采集标准,隐藏掉四个数字的手机号码,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出入人员的登记信息可设置为不可导出等。

   二、各有关部门立足本职,协同共治结合新技术新手段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监管力度。监管的目的是降低信息泄露风险,可通过出台个人信息二维码,运用疫情大数据监测和数据共享机制,对个人的移动轨迹进行实时监控,进而推进“智能化”社会公共安全监管体系的实施;结合“区块链”技术,强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同时,严厉打击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

   三、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宣传,不管是疫情期间还是日常生活中,都需要全社会参与。不仅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还需要政府部门落实到工作实践中,以提升每个公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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