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党外人士的联系,保障党外人士相关权益,充分调动党外人士参与学校建设发展的积极性,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及时向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和党外干部传达中共中央和上级党委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通报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学校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可以采取会议、座谈、简报、电子邮件等适当形式。
第二条 学校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应邀请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各职能部门和学院有关会议,应视情况邀请单位党外代表人士列席。
第三条 在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出台和修订前,应征求党外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学校工作的重大专题,可同党外代表人士不定期小范围征求意见。
第四条 学校每年至少召开1次党外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学校重大事项,听取党外人士意见和建议。党委统战部与各民主党派组织和统战团体负责人,一般每两个月召开1次联席会议。统战人士较多的基层党组织,每年应召开1次党外代表人士座谈会。
第五条 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要听取党外代表人士意见,学校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对党外代表人士提出的意见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和民主党派及统战团体设联络员,了解收集并及时向党委统战部报送党外知识分子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党委统战部统筹制定《党外人士意见建议处理反馈登记表》,收集党外知识分子意见和建议,整理呈送分管校领导阅批,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完结后,及时反馈结果。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向党外人士通报工作和征求党外人士意见建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