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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关于加快我国低空飞行产业发展对策的提案
关于加快我国低空飞行产业发展对策的提案
建言献策  2020-12-03 15:20

(九三学社长安大学委员会  课题主持人:卢林枫

  提案执笔人:卢林枫   提案主要参加者:李加武 王建军)

 

   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阶段步骤和主要任务。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任务分解表第10条指出要积极发展低空飞行旅游。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研发适用我国低空空域通信、导航、监视、气象与空中交通服务需求的核心装备等。同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指出加快培育低空旅游,开发多种形式的低空旅游线路,出台低空旅游管理办法,强化安全监管,支持低空旅游通用航空装备自主研制,建设低空旅游产业园。

   随着我国发展通用航空的政策信号不断释放,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深入,我国低空飞行产业展现出积极向上的发展势头,通用机场数量已由2010年的70个增长到2020年的296个,增速喜人。但是,调研发现,目前还存在若干问题制约着我国低空飞行产业的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 我国通用航空法律现状远远落后于现实需求的实际日益凸显,尤其是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系统评估没有管理办法,完善我国通用航空立法,迫在眉睫。

   二、 低空飞行服务系统相关行业标准不明确,造成各个运行单位间的信息相互传递不畅。

   三、 低空飞行保障体系不完善。通用机场审批程序多,建设周期长,而我国目前已建成的飞行服务站只有25个,数量明显不足,致使我国通用航空仍处于活动规模小,发展较为缓慢的状态。

   四、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不足,低空航空情报服务体系建设和低空监视信息平台建设滞后。

   五、 低空飞行领域政府与军方、军民协同合作机制不健全。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国家重点防卫目标、军事航空发展,但也要考虑运输航空发展、通用航空发展以及社会公众空域使用需求,做到既能保证运输航空和空防安全,又要促进通航发展。

   为此,建议:中国民用航空局牵头会同相关部委,抓住国家“十四五”规划的历史机遇,以建立和完善我国通用航空法律为突破口,推动和加快我国低空飞行产业。

   一、 尽快研究完善通航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系统评估管理办法。

   二、 明确低空飞行服务系统相关行业标准,特别是技术要求和配置要求;统一低空飞行服务数据接口和传输标准,明确数据交换的内容和格式,确保各个运行单位间的信息能相互传递。

   三、 加速设立飞行服务站。设立飞行服务站,建成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可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有效的飞行计划、航空情报、航空气象、飞行情报、告警和协助救援等服务。同时,通航用户可通过服务站提交相关材料,申报飞行计划,简化飞行计划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四、 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要扎实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要加速开展,还需加快建立低空航空情报服务体系,提升航空情报系统对低空飞行活动的服务和保障能力;加强低空气象观测信息的共享与服务,提升低空航空气象服务能力;加快推动以北斗数据为基础的低空监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对通用航空器低空飞行的实时监视。

   五、 加强政府与军方、军民协同合作。在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问题上,需要加强政府与军方、军民协同合作,在规划、建设与运行过程中应当符合军民航相关规章、标准和程序,设备准入、运营资质、信息接口、工作界面都应当满足与现有军民航运行系统的兼容协同,避免后期运行中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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