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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宗教工作干部应知应会
宗教工作干部应知应会
宗教工作  2018-10-1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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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2016年4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科学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深刻阐述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强调了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

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86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条例》,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决策部署法定化、制度化,对于提高新形势下宗教工作水平,更好地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便于全省宗教工作干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重要论述,准确把握新修订《条例》精神实质,全面学习掌握宗教工作基础知识,推动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我们编写了《宗教工作干部应知应会》,主要包括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宗教方面法律法规、五大宗教和民间信仰基础知识等内容。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力求全面准确,简便实用,能为宗教工作干部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但因时间紧迫和水平所限,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中共陕西省委统战部

                                                                             陕西省宗教事务

                                                                                                     2018年9月      

 


 

宗教工作干部应知应会

 

第一章  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基础知识及相关政策 

一、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1.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 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3. 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含义: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 对公民、法人宗教活动的基本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5. 宗教活动中要防止出现的问题:一是危害国家安全;二是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三是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实施;四是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进行恐怖活动;五是制造矛盾与冲突。

6.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并不排斥宗教界在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和人士进行交往,开展宗教学术文化的交流。

7.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8.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基本要求,政治上要自觉认同,文化上要自觉融合,社会上要自觉适应。主要任务,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开展宗教文化建设,开展宗教制度建设,开展宗教组织建设,开展宗教人才建设。

二、宗教工作基础知识及相关政策

1. 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2. 宗教的五性: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3. 宗教的社会作用:宗教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重性,是一种积极性和消极性共生共存的社会现象。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其两重性,最大限度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

4. 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5. 我国的宗教关系:主要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

6. 与宗教界人士交往的两个原则: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7. 宗教工作三支队伍: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宗教界人士队伍。

8. 宗教人才队伍建设四个标准: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

9. 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宗教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宗教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体系。

各级党政干部要严守政策、法律法规红线,不得以发展经济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不得违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不得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

10. 坚持以“导”的态度对待宗教:对待宗教问题,不能采取简单的“收”的态度,也不能采取简单的“放”的态度,而要采取“导”的态度。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11.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树立宗教工作法治思维,完善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宗教事务纳入社会治理,做好教育、经济、文化等领域宗教工作。

12. 流动人口宗教服务管理要求:坚持本地爱国宗教组织对宗教活动的主导,引导流动人口中的信教群众到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在处理涉及流动人口的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时,是什么性质就按什么性质依法及时公正处理,避免非宗教问题与宗教挂钩。

13. 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县(市、区)、镇(乡、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网络,严格落实镇(乡、街道)、村(社区)两级工作责任制。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宗教工作力量,形成主体在县、延伸到乡、落实到村、规范到点的工作格局。

14. 镇(乡、街道)分管领导的具体职责任务:负责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协调推动有关落实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情况;积极组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负责对村(社区)宗教工作联络员组织进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培训,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全面了解掌握并及时上报辖区内宗教信息,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一切违法活动,稳妥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加强对信教群众的科普宣传,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教育引导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互相尊重,加强团结,共同致力于发展经济、共建和谐。 

15. 村(社区)宗教工作联络员具体职责任务:协助做好党的宗教政策宣传、落实工作;熟悉掌握辖区内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等情况;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及时了解掌握上报辖区内非法宗教活动、乱建宗教活动场所、滥塑宗教造像和邪教组织等信息;协调搞好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协助处置涉宗教矛盾纠纷和问题;争取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宗教界困难人士的救助帮扶工作,通过贴心帮扶、解忧脱困等措施,切实把信教群众团结引导到党和政府周围。

16. 基层宗教工作领导干部必须做到“两清三防四到位”:

“两清”,就是政策清、情况清。清楚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具体内容,以及《宗教事务条例》等政策法规的相关内容;清楚辖区内宗教教别和宗教活动场所分布、数量,辖区信教群众数量和结构比例,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骨干家庭基本情况。

“三防”,就是防违规、防非法、防渗透。重点防违规乱建、私自改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和滥塑露天宗教造像,防辖区内发生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非法活动和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防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活动等情况。

“四到位”,就是对辖区内的群众尤其是信教群众,做到政策宣讲到位、关怀服务到位、问题解决到位、文化生活到位。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宣讲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宗教政策法规,教育引导大家尊法、学法、守法;通过走访、谈心、交流等活动,了解掌握辖区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实际困难,积极发挥基层组织功能,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好基层群众的后顾之忧;经常性组织开展喜闻乐见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着力提振农村和社区群众的精气神。

 

第二章  宗教方面法律法规


 一、关于宗教团体

1. 宗教团体相关规定:宗教团体是一个界别的社会团体,它是由信教公民自愿组成,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规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政府民政部门。

宗教团体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宗教团体开展的活动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者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要受到相应处罚。

2. 选派、接收宗教留学人员相关规定:宗教留学人员是指到外国宗教院校学习的中国公民,以及到中国宗教院校学习的外国公民。

宗教留学人员只能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选派和接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二、关于宗教院校

1. 设立宗教院校相关规定:宗教院校是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宗教团体,以及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设立宗教院校的资格,不能设立宗教院校。

非宗教性质的组织如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以及个人包括宗教教职人员禁止设立宗教院校。

我国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国民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宗教教育。

2. 宗教教育培训的范围:宗教教育培训是指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标,按照本宗教传统教育方式开展的,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和培训活动。

三、关于宗教活动场所

1. 宗教活动场所的分类:宗教活动场所可分为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

寺观教堂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简称。寺院包括佛教寺、庙、宫、庵、禅院等;宫观包括道教的宫、观、祠、庙、府、洞等;清真寺,即伊斯兰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教堂,即天主教、基督教信徒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主要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活动场所,包括佛教的小寺庙,道教的小道观,伊斯兰教的礼拜点,天主教的祈祷所,基督教的聚会点。与寺观教堂相比,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规模一般较小,参加宗教活动的信徒较少,有些不像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那样具有符合本宗教规制的完整建筑,只是在一般的房屋中进行活动。

2.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相关规定:“设立”既包括将改作他用的原宗教建筑物恢复为宗教活动场所,也包括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和将其他用途的建筑物改造成为宗教活动场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是为了满足当地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如果没有此需要,就没有必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有的地方现有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能够满足当地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需要,但是为了攀比或者吸引境内外捐赠而建立寺观教堂,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有的地方不是出于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需要,而是某些组织或者个人出于吸引游客、发展经济等目的修建一些寺庙宫观作为游览项目,这些情况都不符合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资金必须来源合法,不能是擅自接受境外资助的,不能是通过不正当途径、不合法的手段等取得的。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3.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为寺观教堂的程序:经批准设立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根据需要设立为寺观教堂,必须按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程序,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4.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一种社会组织,要取得合法地位,其合法权益要得到国家保护,必须向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开展相关活动,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只有经过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的宗教活动场所才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未经批准私自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即使各方面条件都达到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要求,也是不允许登记的。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如果其中有一项内容发生变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实行自愿原则。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要事先征得宗教团体的同意。取得法人资格后,其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是宗教事务部门。

6.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宗教活动场所自行解散、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必要时,宗教事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等。

宗教活动场所在注销登记后,其原有的房屋、建筑不能再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开展活动。

7.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有关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和民主决策。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8. 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制度:应包含人员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治安管理制度、消防制度、文物保护制度、卫生防疫制度等。

以上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涉及社会管理的很多方面,公安、消防、财政、税务、文物、卫生等部门有权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9. 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职责: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10.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相关规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单体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长度超过10米的露天宗教造像,或者群体造像数量超过10尊的露天宗教造像。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1.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从事宗教活动以外其他活动相关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还要按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如,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拍摄电影电视片首先应当取得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如果所拍摄的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文物古迹,应当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12.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规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属于寺观教堂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后,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3. 对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进行审批的必要性: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重大变化,一些基本情况如信教群众是否有需要,是否符合布局合理的要求,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是否会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等,都需要重新进行审核,所以需要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程序办理。

14. 在景区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相关要求:要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不得以发展旅游为目的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坚决制止乱建现象;对于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要由其民主管理组织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搞所谓的“承包经营”“股份制”;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进行宗教活动或者建设宗教设施;对于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宗教教职人员要知法守法,不得为非法乱建的场所、宗教造像等工程搞募捐、化缘活动,不得为其开光、剪彩、题词等。

15. 对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有关规定: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从严控制兴建佛教道教主题内容的文化景区,兴建此类景区,须严格履行有关法定手续,并充分听取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道教界意见,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禁止以佛教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公司企业冠以佛教道教名称。严禁假冒或雇佣假冒佛教道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骗取钱财。

16. 临时活动地点有关规定:申请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应当以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但又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为前提。临时活动地点不可以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编印和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等活动。

临时活动地点不是宗教活动场所,不能享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权利。临时活动地点不是组织,只是一个地点,属空间概念,不得以某某活动地点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主体,还是临时活动地点的审批部门,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有管理职责。

四、关于宗教教职人员

1. 宗教教职人员范围及备案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一般是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僧人(含活佛),南传佛教的比库(都、法、召章)、帕希提(吴巴赛)、帕萨米、帕祜巴、帕松列、帕松列尚卡拉扎;道教的全真派和正一派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毛拉等;天主教的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甫)、执事、修女;基督教的主教(或称“监督”)、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教士”)。

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2.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范围及备案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教务活动的负责人,包括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全真派宫观方丈、监院和正一派宫观住持,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规定,主要教职人员要经本宗教的团体同意后,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在备案程序完成后,可以为担任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举行任职仪式,并正式赋予其职责。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特殊情况下,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3. 对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权利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4. 宗教教职人员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宗教教职人员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5. 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是指除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经宗教团体依据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规定认可的,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如,符合基督教规定的义工传道员。

五、关于宗教活动

1. 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信教公民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按照各宗教的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及信教群众在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终傅、追思以及过宗教节日等活动,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

2. 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如乱建寺庙、滥建宗教造像、私自组织朝觐、私设基督教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骗钱敛财、承包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非法传教,等等。

3. 非法传教的主要形式:非法传教主要指未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进行的传教活动。如,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或其他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讲经布道、散发包含宗教内容的宣传品;境内外组织或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捐款捐资、助学助教、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附带宗教条件进行传教。

4. 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企图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5. 宗教性捐赠:是指信教公民出于宗教感情或者宗教理念,按照宗教习惯或者宗教教义,向宗教组织自愿捐出财物的一种宗教行为。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6. 大型宗教活动的分类和申请主体:大型宗教活动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并且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集体宗教活动;二是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举行的大型集体宗教活动。

大型宗教活动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均无资格。

7. 宗教与教育分离相关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8. 宗教出版物相关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有权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出版。

所有的宗教出版物都必须遵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的内容。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9. 携带宗教出版物及印刷品入境相关规定: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如果在自用、合理范围内,是可以进境的。如果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需要向海关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海关凭此证明对相关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行征税验放。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宗教印刷品和音像制品自用数量的范围:单行本发行的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成套发行的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其他宗教用品自用数量的范围指每种3个基本单位以下。

10. 非法宗教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的主要类型:包含未经审批擅自编印、发送的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其他宗教用品;内容涉及《宗教事务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未经审批擅自入境的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违法入境的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11.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相关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或者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要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含有下列行为或者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二)攻击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的;(三)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四)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五)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六)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七)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八)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骗取、胁迫取得财物的;(九)煽动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十)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法律确定的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十一)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十二)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十三)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十四)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六、关于宗教财产

1. 宗教财产的分类:一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如国家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文物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归国家、集体,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由宗教界管理和使用,并获得一定的收益。二是除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自有的合法财产。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这部分财产享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是财产所有权主体,不能享有所有权,只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对这部分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即其他财产权利。

宗教财产具体包括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土地(含山林、草场、墓地)、文物、宗教用品、各类设施及宗教性收入(如奉献收入、祭典收入、香金、诵经费、香客住宿费等)、门票收入、国内外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如房屋租金收入、存款利息等)和所办企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合法资产、收入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2. 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3. 宗教财产和收入相关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并不是说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而是经营活动所获收益不得用于分配。

4. 遏制宗教商业化的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5. 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处置: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重建等补偿方式。当地信教群众有继续开展宗教活动的需要,尽量予以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的管理和处置必须慎重对待。即使处置,也要经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民主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获得的补偿必须用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建设或者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私分。

6. 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时,不得在公益慈善活动中传播宗教。比如,以被救助人信教作为救助的条件,或借机进行语言上的宣教、发放宗教宣传品,或在着装、旗帜以及救助物资包装上印有明显的宗教标识等。

7. 接受捐赠相关规定:国家允许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但所接受捐赠必须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私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8.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资产、会计制度的要求: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等。

9. 税务登记相关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是履行税法规定的法定职责的体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

10.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收入的分类:因所有或者使用房屋、土地而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土地租金收入);门票收入;兴办自养事业以及公益慈善事业所取得的收入;提供宗教性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祭典收入、香金、诵经费、安置长生禄位收入、安置往生禄位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收入;政府资助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如存款利息)等。

11. 财产清算相关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在清算期间,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律资格仍然存在,但不得从事与清算事宜无关的活动。清算终结后,应由清算组织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要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完成注销登记和公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即告消灭。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保证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七、关于法律责任

1. 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为实现个人的目的而弄虚作假,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政协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事业单位中受政府委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而不限于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2.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是指未经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而自行组织大型宗教活动,违法的主体包括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也包括其他的组织或者个人。

3. 非法财物:是指违法主体所占有的违禁品或者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物品等。

4.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三种表现:一是不履行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二是履行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时弄虚作假;三是履行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超出规定的时限等。

5.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行为:协助宣传或组织违法宗教活动;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工具、物品或房屋场所等;为违法开展宗教教育培训、违法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等。

6. 违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三种类型:一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二是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未经审批同意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三是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修建在寺观教堂外。

7.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的三种情形:一是已经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仍然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二是未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自封或者是由境外认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在我国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开展活动;三是受利益驱使,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8. 如何识别假僧假道: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证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所以必须通过查看身份证、宗教教职人员证,核查其真实身份。另外,按照佛教道教教规教义,我国佛教道教的教职人员一般是常住宗教活动场所的,不会随意外出向民众索要钱财,更不会在大街上化缘募捐或者兜售护身符等宗教用品。

 

第三章  宗教方面行政许可事项和备案事项 


一、宗教方面行政许可事项

1. 省级初审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宗教院校审批;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

2. 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筹备设立寺观教堂审批;在寺观教堂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五大宗教以外的其他宗教);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全省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全省性宗教团体及其举办的宗教院校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其他审批权事项)。

3. 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在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审批;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五大宗教以内的);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市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市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4. 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和变更、注销登记审批;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县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和县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二、宗教方面备案事项

1. 省级备案事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大型宗教活动备案;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或者邀请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2. 市级备案事项: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区)主持或者参与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跨市(区)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3. 县级备案事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

 

第四章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1. 行政执法的主体: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为行政执法的主体。

2. 行政执法的分类: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

3.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事由、行政执法依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出示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依法出示。

4.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的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对象、行政执法方式、行政执法内容、救济途径等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一并公开行政执法文书。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行政执法过程的记录:要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全过程录制音像。

 

第五章  五大宗教、民间信仰基础知识及相关要求


 一、佛教

1. 佛教的产生、创始人、传入中国时间:佛教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前5世纪的古代印度,其创始人为释迦牟尼。佛教是在公元元年前后,即在西汉末期到东汉初期传入我国。

2. 佛教的传承:佛教从古印度传入中国,按照传播的路线可分为南传佛教与北传佛教二大传承,北传佛教又可分为汉传佛教与藏传佛教,汉传佛教主要传播在中国及辐射到的日本、朝鲜半岛,藏传佛教主要传播在中国西藏、蒙古。南传佛教(也称上座部佛教)则传播在我国云南等地和南亚泰国、缅甸等地区。按照语系分为汉语系(汉传佛教)、藏语系(藏传佛教)和巴利语系(南传佛教)。与藏传佛教和南传佛教相比,汉传佛教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最重要,影响最大。

3. 藏传佛教:藏传佛教俗称“喇嘛教”,是中国佛教的一支,主要流传于藏、内蒙、土、裕固等民族居住地区。是在公元7世纪时,由印度传入的密教与汉地传入的大乘佛教,以及藏族地区的原始宗教—苯教相互影响、相互结合而形成的。

4. 南传佛教:又称南传上座部佛教,为小乘佛教。主要分布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思茅地区、临沧地区。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及保山地区的傣族、布朗族、阿昌族和部分佤族,以及其他民族部分群众之中。信奉南传佛教的男人,一生至少到寺庙出家一次,一般是在年轻时到寺院出家,既学习佛经,也学习文化。

5. 汉传佛教的八大宗派及其祖庭寺院和主要宗旨:中国汉传佛教共形成了八大宗派,即三论宗、禅宗、天台宗、华严宗、法相宗、律宗、净土宗和密宗。

三论宗祖庭是位于户县的草堂寺,以研习龙树、提婆的《中论》、《百论》和《十二门论》得名,创宗祖师是鸠摩罗什大师;禅宗祖庭是河南嵩山少林寺,因主张修习禅定而得名;天台宗因本派别崇奉《法华经》,也称“法华宗”,实际创立者智颛常住天台山,故得名,现祖庭寺院是浙江省台州市国清寺。国清寺也是日本天台宗祖庭;华严宗的祖庭寺院有长安区华严寺、至相寺,以研究《华严经》而得名,核心要义为圆融无碍;法相宗(也叫慈恩宗、唯识宗)的祖庭寺院有西安市大慈恩寺、兴教寺、铜川玉华寺,该宗阐扬诸法事相,讲究万法唯识,继承了印度瑜珈一系的传统,创始人是著名的玄奘大师;律宗的祖庭寺院有长安区净业寺、丰德寺,以研习《四分律》得名,创宗祖师是隋唐时代的道宣律师;净土宗祖庭寺院有长安区香积寺、蓝田的上悟真寺,以念诵阿弥陀佛名号,祈求往生西方净土世界而得名。密宗祖庭寺院有西安市大兴善寺、青龙寺,修习身、口、意三密相应,以真言、手印和仪轨等方式成就佛道,因此得名,创宗祖师是“开元三大士”善无畏、金刚智和不空。

6. 有些寺院被称为祖庭寺院的原因:因为创宗祖师和该宗教宗派的形成有密切的关系,祖师或长期在该寺讲经授徒,著述立说,或死后埋葬在该寺,这些寺院也都属于该派的祖庭寺院。

7. 佛教的基本教义:佛教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地区的流传过程中,其教义思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四谛、五蕴、十二因缘、三法印、因果报应和生死轮回,是在早期佛教时期基本定型,并且为以后绝大多数佛教派别所承认和接受的基本教义。

8. 佛教的三坛大戒:即指在剃度出家后的几年或更长时间,履行受沙弥戒、比丘戒、菩萨戒“三坛大戒”的隆重仪式。传戒分为三级三次,称为三坛:即初坛传授沙弥戒,是事务最繁忙的;二坛传授比丘戒,是场面最隆重的;三坛传授菩萨戒,是教仪最神圣的。这种仪式都在各大丛林举行。

9. 过堂:佛教传到汉地之后,形成了严格的过堂用餐仪轨,规定了碗筷摆放、使用和添饭加菜的步骤与方法。其中的重点是不能讲话,不能随便出声。吃饭前后念诵《供养偈》与《结斋偈》,表示供养诸佛菩萨、供养众生。吃饭时应当提起正念,食存五观,思量食物的来之不易与众生的苦痛艰辛,产生感恩心、慈悲心、平等心和责任心。

10. 对佛教界人士的称谓:按照佛教的制度,只有大丛林(寺院)的方丈才能称为“和尚”。此外,沙弥的剃度师也可称为和尚;比丘的得戒师也称“戒和尚”。所以,其他僧人一般都不能称和尚,和尚实际上是很尊重的称呼。对于教内可称为“和尚、“大和尚”、“方丈”,教外人可通称 “法师”,居士可统称“某某师父”。

11. 佛教最基本的戒律:佛教最基本的戒律是“五戒十善”。五戒,就是杀生戒,偷盗戒,邪淫戒,妄语戒,饮酒戒。十善实际上是五戒的分化和细化,分为身、语、意三业的禁忌,其内容包括,身体行为的善(禁忌)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语言方面的善(禁忌):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意识方面的善(禁忌):不贪欲,不嗔恚,不邪见。

12. 佛教的基本禁忌:一是饮食方面必须素食。素食的概念包括不吃“荤”和“腥”。“荤″是指有恶臭和异味的蔬菜,如大蒜、大葱、韭菜等;“腥”是指肉食,即是各种动物的肉,甚至蛋;二是生活习惯的禁忌,要求出家僧众不结婚不蓄私财等。

13. 佛教的丛林:“丛林”通常指禅宗寺院。后来教、律各宗寺院也有仿照禅林制度而称丛林的。意为僧众和合一处,如树木之丛聚为林;或取喻于草木生长齐整,以示其中有规矩法度可循。丛林制度,最初只建方丈、法堂、僧堂、寮舍。寺院内,住持为一寺之主,以其所秉承的宗派教义传授学人。初期寺院尚无严格的宗派继承问题。唐未以后,由禅宗衣钵相传的习惯所决定,寺院的住持渐有按宗派世代沿袭的标称。元、明以后,天下寺院为禅、教、律三类,令各守其业,宗派与关系渐趋固定。    

14. 四大班首、八大执事:寺庙中除住持外,还设有四大班首,八大执事。四大班首是指导禅堂或念佛堂修行的;八大执事是专管全寺各项事务的。四大班首:首座、西堂、后堂、堂主。八大执事:监院(库房负责人)、知客(客堂负责人)、僧值(又叫纠察)、维那(禅堂负责人)、典座(厨房、斋堂负责人)、寮元(云水堂负责人)、衣钵(方丈室负责人)、书记。

15. 汉传佛教的主要节日:佛教有很多节日,佛菩萨出生、出家、成道、涅槃都在各自的信仰者中形成节日,历经传承,孕育出许多佛教节日。最主要的有:四月初八的佛诞节,亦称浴佛节。七月十五的盂兰盆节,盂兰盆是梵意译,意思是“救倒悬”,求佛救度。腊月初八释迦牟尼佛成道日,寺院也会举行纪念活动。

16. 藏传佛教僧人在内地活动的规定: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到内地从事宗教活动的,必须经本寺民管会同意,持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邀请函,由所在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方可成行。

17. 佛教的住持和方丈:住持是职掌全寺的修持(教育)、寺务(行政)、戒律和清规(法律)、弘法(布道)、经济财务等事权的主僧,他在寺内住的所在,叫做方丈,意取维摩诘居室仅有一丈,却可容八万四千狮子之座,通常把在寺院里按照佛教仪规举行过升丈仪式的住持和尚也可叫做方丈。

18. 关于烧香、放生活动的规定:严禁佛教道教教职人员和旅游从业人员等以任何名义诱导、胁迫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高香”“抽签卜卦”“炒作售卖”“头香”“头钟”。依法查处劣质违规燃香类产品,规范香烛经营。佛教道教界应当规范放生活动,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19. 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在殡葬管理中的规定:未经批准,佛教道教场所不得修建骨灰存放设施,提供骨灰存放服务。禁止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如海会塔、地宫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二、道教

1. 道教的形成:在道教产生的漫长历史过程中,道家学说、巫鬼信仰、神仙方术等共同形成了早期道教的主要来源。东汉末年,太平道和五斗米道等道教教团组织的产生,标志着道教的正式形成。

2. 道教的信仰特点:道教是以黄老道家思想为本,继承上古鬼神崇拜、方仙信仰创立的具有中国民族文化特色的中国本土宗教。道教以《道德经》为根本经典, 尊老子为道祖,以老子降授的“道”和“德”为教义思想,以得道成仙为核心信仰。其修持理论、养生之学、崇尚自然、清静无为、寡欲不争、慈俭济人、深根固蒂、长生久视、返朴归真等皆由《道德经》而发。

3. 目前道教两大主流派系以及二者的区别:全真派和正一派。二者的区别是:一是修持方法不同,凡偏重于内丹清修的皆称作“全真派”,凡偏重符箓修持的,皆称作“正一派”。二是饮食起居不同,全真派须独身,住观修行,素食,戒饮酒。正一派可以结婚,一般居家修行,吃肉、喝酒(但是牛、狗、乌龟、大雁不吃);三是服饰不同,全真派着道装,要求留发。正一派平常可着便装,可以剪发。目前我省只有全真派。

4. 全真派南北二宗:全真派分为南、北二宗,全真派北宗创立于金代,创始人为王重阳。其北宗七派中又以龙门派为最盛,均发源于陕西境内。全真派南宗创立于北宋时期,创始人为张伯端,在今安康紫阳县紫阳洞修练成真,也称紫阳真人。

5. 对道士的称谓:教外人称道士一般通称为“道长”,不分男女。男道土为“乾道”,女道士为“坤道”。

6. 道教的三坛大戒:全真派有三坛大戒,按修行的顺序依次为:初真戒、中极戒、天仙戒。初真戒是最基本的戒,全真道士在受过初真戒后,积功累行,方得再受中极戒,中极戒有三百条。受完中极戒后,积功累行,才能接受全真派最高的戒律即天仙大戒。

7. 全真道士的基本要求:一是全真道士应做到立志而守,苦志而修。二是不事婚嫁,出家住庙。三是道貌服饰。全真道士蓄发,直领右衽,保留汉民族之民俗服饰。这三点是衡量全真道徒的最基本尺度。

8. 道教的主要节日:一是三元日;二是戊日;三是祖师诞辰。三元日分别是上元斋日,正月十五(即元宵节);中元斋日,七月十五;下元斋日,十月十五。戊日是道教的重要忌日,道教称作“不真”。即戊子、戊寅、戊辰、度年、戊申、戊戌,关闭殿堂,不上香,不诵经,殿堂门上悬挂戊字牌。祖师诞辰,道教是多神教,既有各宗派共同崇拜的三清四御尊神,也有宗派各自崇拜的祖师神。如:正月十五天师张道陵诞辰、二月十一太上老君诞辰、四月十四吕祖纯阳诞辰等。

三、伊斯兰教

1. 伊斯兰教和穆斯林:“伊斯兰”是阿拉伯语音译,和平、顺从的意思。伊斯兰教起源于公元7世纪初阿拉伯半岛,创始人为穆罕默德。伊斯兰教主张人类和平,归顺并服从真主的意志。现在全国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撒拉、东乡族、塔吉克、保安、塔塔尔、乌孜别克族等10个民族群众普遍信仰伊斯兰教。信奉伊斯兰教的人统称为“穆斯林”,意为“归顺者”。伊斯兰教的教义、礼仪等许多方面已经渗透到这些民族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作为民族风俗长期保留下来,一直延续至今。

2. 伊斯兰教的三大节日:开斋节  伊斯兰教历每年9月称之为斋月,每个穆斯林在此月份内斋戒,斋月最后一天寻新月,见月次日即行开斋,在我国新疆,开斋节也称肉孜节。宰牲节  又名古尔邦节,在教历的1210日,是中国穆斯林最大的节日。圣纪节  又称圣忌节,在教历312日。相传为穆罕默德的诞生和逝世日,主要活动是举行圣会,诵读《古兰经》,讲述穆罕默德生平业绩等。

3. 伊斯兰教的教义教规:伊斯兰教的信仰主要包括理论和实践两个部分。理论部分包括信仰(伊玛尼),即:信安拉、信天使、信经典、信先知、信后世、信前定(简称“六大信仰”)。实践部分包括伊斯兰教信众必须遵行的善功和五项宗教功课(简称“五功”)。所谓的五功即念“清真言”、礼拜、斋戒、天课、朝觐,简称“念、礼、斋、课、朝”。 

4. 陕西伊斯兰教教派:陕西伊斯兰教与全国伊斯兰教教派格局相同,同属逊尼派,又分为格底目教派、伊赫瓦尼教派和赛莱非耶教派,其中格底目教派和伊赫瓦尼教派的穆斯林约占陕西穆斯林总数的95%,在汉中略阳、西乡有极少量的哲赫林耶门宦和嘎得林耶门宦信众。

5. 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的内涵:坚持中国化方向是根据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宗教领域出现“逆本土化” “去中国化”“极端化”以及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不断加剧等新情况、新问题而提出的。我国伊斯兰教历史上较好地融入了中国的传统文化,走出了一条成功的中国化道路。新形势下,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就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伊斯兰教优良传统,保持其基本信仰、核心教义和礼仪制度的同时,对教义教规作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符合中华文化精神和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做到政治上自觉认同、文化上自觉融合、社会上自觉适应,与社会发展同步,与时代进步同频,使我国伊斯兰教成为社会建设的和谐因素和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

6. 我国朝觐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坚持有组织有计划的朝觐活动,按照“统一认识、分省负责、归口管理、限额审批、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省组织实施。坚决制止和依法打击零散朝觐。

7“沙化”“阿化”的表现及其危害:主要表现是新建清真寺、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的图案、雕塑、装饰、线条采用阿拉伯式风格,服饰、宗教礼仪、经学思想向沙特及阿拉伯国家靠拢,在公共场所使用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阿语标识、标牌,开办未经审批的阿语学校、阿语培训等。

现实危害:其实质是有意无意地将宗教极端思想引入到中国伊斯兰教和穆斯林生活中,实现去“中国化”的目的。就清真寺建筑风格而言,清真寺作为宗教建筑,如若大规模采用阿拉伯式风格,其中的宗教含义就会大于实体意义。就语言来说,我国伊斯兰教早已完成了宗教文本的语言本土化,汉语和维吾尔语是中国伊斯兰教的主要表达方式,将仅限于宗教文本的阿拉伯语扩大到社会生活领域,造成的结果势必是伊斯兰教的“去中国化”。

8. 伊斯兰教宗教活动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集体宗教活动要依法依规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相关部门和活动举办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要加强跟踪管理,确保活动安全有序。不得向信教群众摊派宗教活动费用。倡导团结和谐包容的理念,引导接纳流动穆斯林群众到就近伊斯兰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生活。对利用宗教活动宣扬极端思想或散布不良言论的,民主管理组织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宗教工作部门。各级伊斯兰教协会和伊斯兰教活动场所要建立健全讲经活动管理制度,守好清真寺讲坛。

四、天主教

1. 天主教:公元1世纪30年代,基督教由犹太教中产生,并于1054年分成东正教和罗马公教。1517年开始,新教又从罗马公教中分出。自此,基督教分为三个教会,国际上分别称为:东正教、罗马公教和新教。

罗马公教在我国被称为天主教(明末时期,罗马公教来华传教士以中国古典和儒家“最高莫若天,最尊莫若主”之意命名)。新教在我国被称为基督教。

天主教界认为全世界天主教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罗马教廷(驻梵蒂冈),最高领导人是教宗(社会上一般称为教皇),同时也是梵蒂冈的国家元首。

2. 圣统制:圣统制也称教阶制,其核心内容是“三品四等级”。“三品”是指教职体系由主教、神甫(司铎)、执事(助祭)三个品位构成;“四等级”是指主教品位分为教皇、枢机主教(红衣大主教)、大主教(包括宗主教、都主教、总主教)和主教四个等级。罗马教廷就是利用圣统制,通过抓住主教的任命权、管理权,来实现对各国天主教会的控制和管理,并对违背者有一套绝罚制度。1946年,罗马教廷宣布在我国建立所谓的圣统制。

3. 天主教与基督教的区别:(1)《圣经》方面。天主教的《圣经》有73卷,其中《旧约》46卷,《新约》27卷,认为《圣经》和圣传(教会法典、公会议制度等)都是权威。基督教《圣经》有66卷,其中《旧约》39卷,《新约》27卷,认为《圣经》是唯一最高权威。(2)教义方面。天主教强调信徒要与天主交通,必须以神职人员为中介。基督教主张“因信称义”,信徒可与上帝直接交通,无须中介。天主教崇敬圣母玛利亚,基督教不承认玛利亚。天主教的教职人员终身不婚,女性不能担任神职。基督教教职人员可以结婚,女性可以担任圣职。(3)教规方面。天主教有严格的教规制度,活动方式较为保守。基督教无严格的教规制度,活动方式较为灵活、开放,与各方面接触和对话。(4)仪式方面。天主教有七件圣事,即洗礼、坚振、圣体(弥撒)、告解(修和)、神品(圣秩)、婚配、终傅。基督教只有洗礼和圣餐礼两件圣事。(5)节日方面。天主教有四大瞻礼:耶稣圣诞瞻礼、耶稣复活瞻礼、圣神降临瞻礼、圣母升天瞻礼。基督教一般只过圣诞节和复活节。(6)教阶制方面。天主教有教阶制,即“三品四等级”。基督教一般无教阶制,但少数派别如圣公会等保留有某些简化的教阶制。(7)组织方面。天主教有统一的教会中心和统一的领导。基督教没有统一的教会中心,教会组织是分散的。(8)教堂式样方面。天主教教堂外观多数呈罗马式或哥特式,内饰华丽庄严,台上悬挂有耶稣受难像或圣母像。基督教的教堂外观比较多元化,内饰较为简朴,台上只挂一个十字架。

4. 天主十诫:天主十诫是天主教徒伦理生活的基本准则,内容包括以下十条:(1)钦崇天主万有之上;(2)毋呼天主圣名以发虚誓;(3)守瞻礼之日;(4)孝敬父母;(5)毋杀人;(6)毋行邪淫;(7)毋偷盗;(8)毋妄证;(9)毋愿他人妻;(10)毋贪他人财物。

5. 朝圣:朝圣是天主教信徒朝拜“圣地”的行动,以此祈祷、赎罪。每年的5月为朝圣月(也称圣母月)。目前我省有历史传承的三处朝圣地分别是:西安市鄠邑区圣母山,宝鸡市眉县十字山,渭南市华州区十字山。

6. 避静:也称退省或静修。是指教职人员避开日常事务,到一个清静的地方接受主教或神父辅导,沉思祈祷,反省自己。一般以教区为单位进行,为期约一周,所有人员须遵守统一的作息时间。

7. 地下势力:是梵蒂冈利用我国对外开放的机会进行渗透和扶植的结果,主要指由罗马教廷秘密委任的主教和由这些主教祝圣的神甫以及受其操纵的骨干分子。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是由于信仰问题不赞成天主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只有极少数人利用宗教问题制造事端,煽动闹事,与政府对抗。我国政府对天主教地下势力主要采取教育转化的方针。

8. 我省天主教教区:我省天主教分8个教区,即西安、周至、凤翔、三原、渭南、榆林、汉中和安康教区。西安教区主教府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教务所涉区域为西安市(不含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和商洛市。周至教区主教府位于西安市周至县,教务所涉区域为西安市鄠邑区、周至县,宝鸡市扶风县、眉县,咸阳市武功县、兴平市及杨凌示范区。凤翔教区主教府位于宝鸡市凤翔县,教务所涉区域为宝鸡市(不含扶风县、眉县)。三原教区主教府位于咸阳市三原县,教务所涉区域为西安市高陵区、咸阳市(不含武功县、兴平市)、渭南市富平县及铜川市耀州区。渭南教区主教府位于渭南市临渭区,教务所涉区域为渭南市(不含富平县)、韩城市。榆林教区主教府位于榆林市靖边县,教务所涉区域为榆林市、延安市。汉中教区主教府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教务所涉区域为汉中市。安康教区主教府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教务所涉区域为安康市。

9. 我国天主教实行自选自圣主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的原因:新中国成立时,国内有137个教区,其中只有近30个是由中国籍主教主持,其它均由外籍主教把持。由于梵蒂冈煽动国内天主教信徒反对新生人民政权,与台湾当局续接上所谓外交关系后相继撤出了在华教职人员,导致大量教区处于无主教状态。1950年,我国天主教广大神长教友发起了反帝爱国运动。1958年,湖北汉口、武昌两教区神职人员选举董光清、袁文华两位神甫为主教候选人,并在祝圣前将名单报请罗马教廷批准,但罗马教廷坚持反华反共立场,回电不批准两位候选人为主教,声明主教必须由教宗自由任命,否则将受到“超级绝罚”。为反击罗马教廷,汉口、武昌两教区为两位主教举行了隆重祝圣典礼。从此,我国天主教开始实行自选自圣主教,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

当然,我们所说的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不是指在宗教教义教规上另行一套,而是指外国势力不能干涉中国宗教内部事务,不能掌握中国教会的领导权。要正确理解和把握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与当信当行的教义教规的关系;二是天主教会普世性与地方教会特色的关系;三是独立自主自办与对外友好交流的关系。

1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和梵蒂冈(罗马教廷)关系发展历程和现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长足发展,国际地位不断提高,梵蒂冈希望缓和与我国的关系,企图重新掌控对我国天主教的领导权,这也是其战略利益所在。为此,一方面从1986年开始与我国谈判,表示愿意改善关系,但另一方面又扶持地下势力,私下任命主教,干扰我自选自圣,公开进行“封圣”活动,发表教皇牧函,鼓动佘山朝圣,对我爱国主教进行“绝罚”,鼓吹爱国力量和地下势力“合一共融”,妄图恢复对我国天主教领导权。

我国政府处理中梵关系的两条基本原则是:一是梵蒂冈必须断绝同台湾的所谓外交关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的政府;二是梵蒂冈不得干涉我国内政,包括不得以宗教为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论中梵关系改善与否,我国天主教坚持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不会改变。

现任教皇方济各于2013年3月就任以来,在天主教问题上对我国采取了相对积极的态度,致力于推动中梵关系的改善。目前,中梵之间保持着有效接触。

11. 加强天主教爱国会建设的原因:我国天主教全国性组织有两个,即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简称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我省天主教全省性组织有两个,即陕西省天主教爱国会和陕西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简称陕西省天主教“两会”。市、县两级只有天主教爱国会,不成立教务委员会。

天主教爱国会是我国天主教独创的天主教神长教友爱国爱教的群众性组织,是我国天主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的重要组织保证。(1)天主教爱国会组织的建立是我国天主教走爱国爱教道路的必然产物,是我国天主教组织建设的一大创举。(2)爱国会为我国天主教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的存在和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推进我国天主教爱国爱教的事业中功不可没。(3)天主教爱国会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天主教组织不可替代的,在新的历史时期任重道远。那种“爱国会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存在已经没有必要,天主教事务完全可以由教务组织来承担”的认识是错误的。(4)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天主教爱国会建设有所忽视和放松,各地爱国会组织建设很不均衡。有的有组织但比较薄弱,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有的是“三无”状态,即无工作人员、无工作经费、无办公用房;有的地方没有爱国会组织。这种状况客观上使爱国会在管理教会事务中的作用下降,影响削弱,不适应当前天主教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5)强调爱国会的作用,并不是要贬低教务组织的作用。爱国会和教务组织,都是天主教的爱国组织,都有着重要作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把天主教的事情办好。

12. 选圣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简称选圣主教)基本程序:2013年4月,《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公布并实施,对选圣主教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1)需要选圣主教的教区,应向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征询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2)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同意后,有关教区应在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教区选举主教工作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制定选举办法,推荐选举会议代表(包括本教区全体神职人员和修士、修女、教友代表,其中修士、修女、教友代表人数一般应不多于教区全体神职人员人数),确定1—3位候选人。(4)举行选举主教会议,参加选举会议的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为教区主教候任人。(5)选举主教会议结束后,教区应形成选举会议情况报告,连同主教候任人的个人简历,报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呈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批。(6)主教候任人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查批准后,有关教区应在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指导下于三个月内举行主教祝圣礼仪。未被批准的,有关教区应按本规定重新进行选举,再呈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批。(7)祝圣主教的礼仪应遵照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制定的《主教圣秩礼典》范本进行,祝圣礼仪的主礼主教、襄礼(参礼)主教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协调安排。(8)主教被祝圣后,有关教区应填写《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3. 民主办教:是指由我国天主教爱国组织及广大爱国神职人员和信徒,依靠自己的力量,按照我国的国情和教情,通过民主协商决定教会内部的重大事情。

民主办教至少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我国天主教的内部事务由我国天主教会自主管理,也就是我国天主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二是教会的重大事务由教务组织和爱国会、神职人员和信徒共同决定,在参与教会事务和管理方面,无论是教务组织还是爱国会,无论是神职人员还是信徒都有同等的权利。

20世纪50年代,天主教爱国会的成立并参与教会管理,就是我国天主教实行民主办教的一大创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天主教又逐步制定了天主教各级代表大会制度、爱国会和教务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有关法规开始建立民主管理组织和制度,都是民主办教的基本制度。

14. 落实天主教房产遗留问题的原则:天主教房产落实,要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执行政策、协商解决、互谅互让、不留尾巴”的原则。

15. 天主教教职人员的遗产的处理:我国天主教的主教、神甫、执事、修女等,按照教义教规要求,脱离了家庭,独身,一切生活都由信徒和教堂或者宗教团体供养。按照教义教规,他们的遗产应该由他们所在的教堂或者宗教团体继承。

五、基督教

1. 基督教:在我国“基督教”专指“基督教新教”。在世界范围内,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新教等统称为基督教或基督宗教。

“基督教”是1517年德国天主教神职人员马丁•路德因反对罗马教廷兜售赎罪券而发起宗教改革运动,产生了脱离罗马天主教的新宗派——路德宗,即所谓“基督教新教”。基督教宗派繁多,世界范围内主要有六大教派:路德宗(信义宗)、加尔文宗(长老宗)、安立甘宗 (圣公宗)、公理宗、浸礼宗、卫斯理宗(循道宗)。总之,除天主教和东正教外,可以把基督教中其他一切教派都划归“新教”。

2. 基督教原教派及工作原则: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基督教,在我国还存在少数教义、礼仪特点比较突出的基督教派别,如“安息日会”“真耶稣会”“基督徒聚会处”,国家把以上教派统称为基督教原教派。我省暂未发现“基督徒聚会处”。

3. 基督教的饮食禁忌:传统意义上的基督教在饮食上没有太多禁忌,但是绝大多数基督教信教群众不吃血制品,比如,鸭血、猪血、羊血等。一些基督教原教派也有不吃“猪肉”的要求,如:安息日会。

4. 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是指解放后中国基督教界为摆脱教会的半殖民地形象,完全割断与外国基督教差会的教牧及经济联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团结全国基督教信教群众在爱国主义旗帜下,积极参加国家建设的爱国爱教运动。

5. 基督教“联合礼拜”: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深入开展,中国基督教原有各教派完全摆脱外国教会控制,一些基督教界的有识之士为了让中国基督教适应社会主义建设,淡化基督教教派概念,打破宗派界限,加强内部团结,提出“联合礼拜”号召,得到了当时广大基督教信教群众的积极响应。目前,我们仍然提倡基督教界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联合礼拜。

6. 基督教家庭聚会:传统意义上的基督教家庭聚会是指以家庭成员和亲属为主,人数较少,以查经、祷告、唱诗等为主要活动内容,在信教群众自己家里举行的聚会。家庭聚会作为中国基督教的一种传统活动方式,一直允许存在,不用作为基督教堂点进行登记。

7. 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是指未经政府宗教部门批准、登记,经常举行基督教聚会活动,活动内容及人数超过传统意义上的家庭聚会范围和数量的场所。

8. 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中涉及基督教原教派问题时应注意掌握的原则: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中涉及基督教原教派问题时,要坚持平等、联合、团结的原则,不同原教派背景的教职人员与信徒之间要互相尊重,通过协商处理好原教派之间的矛盾。不得以教派名义设立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时,不得冠以教派名称,不得在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挂出教派牌子。

六、民间信仰

1. 民间信仰:是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

民间信仰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形态,崇拜的神灵多种多样,主要有自然崇拜、神话传说和佛教道教中的神灵、历史人物、行业神崇拜、祖先崇拜和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等。

2. 民间信仰的特点:民间信仰具有民俗性、自发性、分散性、地域性等特点。民俗性是指民间信仰与民俗文化难解难分,深深融入基层群众的生活习俗之中,民间信仰和民俗文化互为表里,又以民俗文化为载体得以表达和传承。自发性是指民间信仰是在民间自发产生、自然传承的社会现象。分散性是指崇拜对象数量众多、部类庞杂外,主要是指民间信仰组织松散,绝大多数民间信仰之间无隶属关系,大部分场所内部管理处于自发状态。地域性是指民间信仰崇拜的内容和仪式不仅因民族、地区不同而相异,甚至同一方言区内,不同市、县乡镇、村落,其信奉的神灵、仪式、时间节律都有差别,可谓“三里不同风,五里不同俗”。

3. 民间信仰和宗教的联系和区别:民间信仰是我国社会的一种重要现象。从本质上讲,民间信仰和宗教都是对超自然超人间力量的崇拜和信仰,但民间信仰和宗教又有很大不同,大多数民间信仰缺乏系统的教义教规、严密的组织和专职教职人员。

4. 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原因:民间信仰历史悠久,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载体。改革开放以来,民间信仰在我国一些地方呈现发展之势,活动多与当地文化习俗、经贸活动等紧密相连,在丰富群众生活、弘扬传统文化、促进民间交流、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存在乱建滥建场所、内部管理混乱、保障措施不到位、活动存在安全隐患以及不法分子利用民间信仰骗钱敛财等问题,政策法规缺乏、管理体制不规范不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间信仰工作的有效开展。

5. 民间信仰工作的主要任务: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将民间信仰纳入管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民间信仰工作。要正确对待民间信仰信众,满足其信仰生活需求,切实维护好民间信仰信众合法权益。要充分考虑各地民间信仰差异性大的特点,分类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立足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考虑,依法规范民间信仰活动。

6. 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积极意义:做好民间信仰工作,对于团结广大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防范利用民间信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防范会道门和邪教滋生蔓延,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抵御境外渗透,对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养良好社会风尚,对于密切联系海外华侨华人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7. 民间信仰工作要注意把握的原则:要按照尊重现实、把握特点、规范管理、积极引导的原则开展民间信仰工作。要尊重信众的信仰和风俗习惯,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间信仰的各类矛盾。根据民间信仰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不能把民间信仰等同于宗教,不要照搬宗教事务管理的办法管理民间信仰,要坚持因地制宜,因俗而治,不搞一刀切。要坚持依法管理、分类管理、属地管理、重在基层,采取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方法,妥善处理民间信仰事务。

8.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分类管理: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场所,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对规模小、地域范围有限的小微场所(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可按照地方民风习俗对待,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实施有效监管。对佛教、道教特征明显的场所,在与佛教、道教团体协商的基础上,按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依法登记为佛教或道教活动场所,依照《宗教事务条例》进行管理。

9.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建设规定:原则上不再允许新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因特殊情况确需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的,报县级宗教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市级宗教工作部门备案后,再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予以指导,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格审核把关。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巡查监管,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未经允许擅自新建、迁建、扩建、重建以及改建、翻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应依法予以制止并拆除。禁止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10. 规范民间信仰活动:开展民间信仰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得借机敛财。对利用民间信仰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理。民间信仰活动一般应当在场所内进行,在场所外举行具有一定规模的民间信仰活动和大型、跨地区的民间信仰活动,参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的做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并督促指导组织方、场所方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方案,严防发生安全事故,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11. 引导民间信仰发挥积极作用:要深入挖掘民间信仰的当代文化价值,结合各种民俗活动,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发挥民间信仰崇德、慈悲、宽容的道德教化作用,形成向上、向善的道德伦理观念,弘扬社会正气,融洽乡里关系,化解矛盾纠纷。鼓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回报社会。倡导民间信仰和谐共生理念,引导不同信仰群众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民间信仰工作管理机制:民间信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民间信仰工作负总责。省级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负责民间信仰工作政策的制定和督促落实;市、县(市、区)统战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民间信仰工作政策的督促落实,市级宗教工作部门具体指导开展民间信仰管理,对县级宗教工作部门审批登记的民间信仰场所进行审核备案;县级宗教工作部门负责民间信仰场所的规划、审批、登记,重要活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间信仰事务日常管理;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管理日常事务。可概括为“县批乡管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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